“儿童友好型城市”(Child Friendly City)的概念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人居署于1996年联合国第二届人居环境会议正式提出,其核心是儿童权利运动,包括两个基本立足点:1)儿童拥有权利,即在儿童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为儿童提供健康舒适的、受保护和不受歧视的社会环境,以促进儿童身心发展,释放天性;2)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在任何政治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一个运行的地方政府都应该是儿童权利的责任人。
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需要构建分层面、分类型、分年龄段的,由城市空间、街道、自然环境和干预措施构成的空间网络。奥雅纳工程顾问公司将这样一个空间网络称为“儿童基础设施”,其重要性等同于城市交通、能源、供水及废弃物处理等传统基础设施。儿童需要城市提供怎样的基础设施呢?
儿童基础设施并不是要建设一个儿童专享空间系统,而是在城市发展理念、规划路径和运营管理等方面遵从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切实服务于儿童的生理、行为、心理需求,以提升城市的儿童友好度,这个空间网络可以同时服务于城市其他居民群体,是可持续、多功能、代际共融的共享空间。
儿童基础设施概念可以类比生态基础设施的概念:生态基础设施是利用指示性物种来评价某一地区的生态多样性和生态廊道连续性,从而优化地域性生态安全格局;而儿童基础设施则充分考虑了各类儿童群体的不同需求特征及其在城市空间中的日常生活轨迹,以此来评价城市的儿童空间权益保障情况及安全、便捷使用城市空间的程度,从而优化城市儿童居住环境。
儿童基础设施建设不能依赖一次性投资,而需采取“渐进式规划”:整个规划框架需明确各方的角色、责任、步骤与期限,并允许灵活调整以适应不同的本土环境。
1)在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层面,决策者需要将儿童友好型城市的建设目标纳入城市整体战略,将普惠公平的原则纳入所有建设部门的共识,支持、建设并协调城市儿童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市政、休闲娱乐等子系统),还需设置专项财政预算、建立各层级管理机构的协作机制,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以进行制度保障。
全球城市倡议和儿童友好型城市环境五大利益之间的切入点对应关系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2)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需要对各类型儿童空间的布局、规模、服务半径、服务人数等进行统筹考虑;换言之,需要在当前城市功能规划的基础上,在土地利用、出行交通系统、公共服务设施这三个核心方面融合对儿童这一特定人群的规划考量。现在一些中国城市都在编制社区生活圈规划,可依据各年龄段儿童日常活动特点及行为规律,在5分钟、10分钟和15分钟出行距离范围内布局儿童日常生活需要的场所与设施。
3)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需明确儿童空间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并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加以保障落实。指标主要包括安全隐患、易达性、活动空间的多样性、学校覆盖率、医院覆盖率、游戏场地覆盖率、步行指数、邻里守望系统等。
4)在场地设计层面,不仅需要考虑儿童活动空间数量与儿童人口规模匹配、各年龄层空间划分、空间布局和设计便于看护、儿童设施安全可达、自然及人工元素和材料的选择、场地色彩设计、季节变化的影响等基本方面,还需要尽可能地通过设计途径激发儿童创造力、促进儿童交流。对于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儿童活动空间短缺的校园及社区,设计师可以借助城市(微)更新、营造共享绿地等方式引入或补充儿童活动空间。
还需指出的是,当前相关研究以建筑设计和儿童户外游戏场地领域的成果居多,对于实践的指导性也较强;而从儿童生理和心理需求角度研究适合不同年龄阶段的空间需求的成果相对较少。实际上,儿童与成人(包括设计师)对设计要素的偏好存在较大差异,这些方面的研究对于理解儿童的空间使用模式、提升儿童空间设计来说非常关键,未来应受到更多重视。
不同年龄段的儿童与设计人士及利益相关者对游乐场所要素的偏好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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